《从化区进一步做好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化区进一步做好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和谐幸福从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督促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教育办〔2021〕12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21〕7号)和《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在从化区居住和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持有在从化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来穗人员是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 随迁适龄子女(截至当年8月31日止满6周岁且不满7周岁)要求入读我区公办小学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小学一年级,或拥有我区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要求升读我区初中一年级的适用本办法。随迁子女已入读从化区小学或者初中,并取得相应学籍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入学的条件
第四条 为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持有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至当年8月31日止)且符合以下四款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可为其有学习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从化区公办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要求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随迁子女,经区教育局或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从化区公办学校就读。
(二)符合广州市或从化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读从化区公办学校。
(三)在从化区连续居住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的随迁子女,以从化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四)不符合上述三种类别的,可以通过积分制入学的方式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积分制入学积分指标内容详见《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附件)。我区将以积分制入学的方式统筹安排从化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注:港澳居民可参照此办法申请积分制入学)。
第三章 申请入学的办理流程
第五条 递交申请
(一)准备资料。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在从化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当年的积分制入学《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申办指南》,并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二)核定积分。申请人通过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本人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完善申请人、配偶及随迁适龄子女相关信息,上传附加分材料,积分制入学总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广州市从化区附加分积分。
(三)材料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请人提交的附加分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积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入学材料中凡涉及计算年限起止内容的,除特别注明外,以当年5月31日为期限结束日)。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计算得分并公示得分结果。
(四)积分结果公示。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通过从化区人民政府网将积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安排学位
(一)公布学位情况。区教育局在保证完成我区户籍学生适龄儿童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将可提供给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学位数,通过从化区人民政府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可提供学位用于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二)填报志愿。申请人以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园区)为依据,根据公布学位情况,对口申报所属镇(街、园区)内的2个志愿学校,并将志愿表递交到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填报后不得再进行修改。
(三)安排学位。区教育局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审核情况,按照第四条4类入学条件先后顺序,结合申请人填报的志愿和学校可提供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入学。
(四)结果公示。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后,将在从化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各申请人的学位安排情况,公示期为一周。申请人可自行上网查阅录取结果。
(五)办理入学。经公示确认后,通过本办法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通知要求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如放弃所得学位,当年将不再安排从化区的公办学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广州市从化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各项工作实施,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委政法委分管业务副书记任副组长,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教育局:根据随迁子女在从化区申请入学的实际需求,加大公办学校建设力度,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及时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学校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切实解决学位供给。制定从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申请情况,以免试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网上申请系统,指导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部门受理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工作;负责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来穗人员在我区居住情况、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相关信息及材料。对申请人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公示。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从化区各中小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在我区工作就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核。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从化区房产购置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在从化区是否开办市场主体或者从事企业高管等情况进行审核。
公安局从化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穗财教〔2019〕2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并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网上申请系统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来穗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条 未能按本办法参加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可自行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或民办学校为其子女报名入学。
第十一条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发布的《广州市从化区实行积分入学解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从府办[2017]1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